公证申办须知
2023/06/14

一、申请条件

1、申请人为居住在日本我馆领区的中国公民(居住指已在日本连续停留达180天,或已获

得工作、学习等长期签证)。

中国驻日本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临时来日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。

2、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使领馆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

1、申请人身份不属实或无法核实,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,或申请人之间就所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。申请声明书、委托书等种类公证,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合法。代理人无代理资格、越权或逾期代理。

2、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、不合法。

3、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,或提供的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材料,或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申请事项等情形。

4、不办理合同、协议,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、注册文件、招标投标、票据、贷款等公司、金融事务公证。上述类别的文书应在中国国内或日本当地公证机构办理;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,公司、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、公司法律事务,应在中国国内或日本当地公证机构办理。

5、不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,以及涉股权交易、贷款、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。

6、不办理出生、死亡、无犯罪记录、居留等公证。事实发生在中国的,应向国内公证机关申办;事实发生在日本的,应向日本有关部门申办,须拿回中国使用的,须按认证程序办理。

7、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。如,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、职业资格证书、驾驶证、出生证、结(离)婚证等。

8、对使领馆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,当事人一般可在日本当地公证役场办理公证并经日本外务省认证后,到我馆办理领事认证,方可拿到中国使用。须在国内公证处办理公证的,如当事人在日本不便回国,可以委托他人到国内公证处办理。如国内公证处要求,当事人可在使领馆办理委托国内人员代办有关事项的委托书公证。

9、不办理外国人(含外籍华人)的公证申请。外国人(含外籍华人)应在日本公证役场办理公证。公证文书如须送往中国使用,还须办理领事认证。

二、提交材料

业务种类

办理要求

声明书公证

无配偶声明

(申请人已达18周岁,为在中国办理房产、落户口等,或者在日本市/区役所申请儿童补贴、办理认知手续、提交婚介所等,可申办此类公证)

本人亲自到馆办理,不得委托他人。须提供:

1、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。

2、有效《在留卡》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,或市/区役所在

3个月以内开具的《住民票》原件。

3、填写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》。

4、填写《声明书》。

注意事项:

1、离婚后未再婚者

——在中国(含驻外使领馆)结婚且在中国离婚者,须提供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(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)原件及复印件。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结婚且在驻外使领馆离婚者,应提交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
——在中国(含驻外使领馆)结婚且在日本离婚者,须提供日本市/区役所在3个月以内开具的离婚受理证明书原件,或家庭裁判所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以及确定书原件。原配偶是日本人的,也可提供3个月以内开具的户籍誊本原件。

——在日本市/区役所结婚且在日本当地机构离婚者,须提供日本市/区役所在3个月以内开具的离婚受理证明书原件,或家庭裁判所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以及确定书原件。原配偶是日本人的,也可提供3个月以内开具户籍誊本原件。

2、丧偶后未再婚者,须提交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,以及结婚证明。在中国丧偶者,须提供死亡公证书原件或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;在日本丧偶者,须提供日本市/区役所在3个月以内开具的死亡受理证明书原件;在第三国丧偶者,须提供经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死亡证明原件。

3、声明书要字迹清楚,不得涂改。申请人须在窗口办证人员面前签名并填写当日日期。

4、阅读并签署《声明书公证告知书》。